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办理基金备案;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