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六十五条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第六十六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第六十八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