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