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六十八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