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六十五条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第八章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