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