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