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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第五十八条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第五十九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六十二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第六十三条 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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