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十六条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