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四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第十五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十六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 第二十七条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