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