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