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七条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