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本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本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