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 第三节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