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二节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交的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应当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五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变更项目证明文件和相关船舶登记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项目变更涉及其他船舶登记证… 第三十六条 因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船舶灭失和失踪,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依法拍卖后,新船舶所有人可以凭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并交回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无法交回的,应当提…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