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

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

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