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变更项目证明文件和相关船舶登记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项目变更涉及其他船舶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对其他登记证书一并变更。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