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船舶技术资料;
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前款所称的船舶技术资料是指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证书,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船舶技术资料;
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前款所称的船舶技术资料是指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证书,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