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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如需要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各…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十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加强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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