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制定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