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如需要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各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