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的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