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

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