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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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