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矿山设计使用的地质勘探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技术资料: 第六条 编制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第七条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劳动行政主管…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第九条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迭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不… 第十条 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