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五)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 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效果显著的。 (四)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