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九条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迭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