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60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