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六条 编制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的编写要求,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