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物种保护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节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物种保护 第二节 野生植物保护 第八百二十九条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第八百三十条 国家加强野生植物保护,严格管理我国野生植物采集、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 第八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主管全国野生植物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百三十二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八百三十三条 国家对野生植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八百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地;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第八百三十五条 各级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采取迁地保护、建立种质资… 第八百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野生植物迁地保护网络,逐步建立国家植物园体系。 第八百三十七条 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工作。 第八百三十八条 除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外,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第八百三十九条 国家引导和规范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野生植物人工培植活动。 第八百四十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第八百四十一条 禁止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种质资源。 第八百四十二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或者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凭允许进… 第八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八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