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八百二十九条

第八百二十九条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地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