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物种保护 第二节 野生植物保护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八百三十四条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物种保护 第二节 野生植物保护 第八百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地;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八百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八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