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八百三十八条
第八百三十八条 除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外,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采集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地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地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