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节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六节 违反海洋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编第四分编规定,适用本节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可以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海水养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建设…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海警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倾倒许可证,必要时…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倾倒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