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船舶向海域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向海洋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经批准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未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