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使用含超标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边环境的侵蚀、淤积或者损害;
危及领海基点稳定。
使用含超标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边环境的侵蚀、淤积或者损害;
危及领海基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