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六节 违反海洋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六节 违反海洋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海水养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养殖规模、养殖密度规定; 违反投饵、投肥、投饲、投药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