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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四十三条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第四十四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第四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退出现役: 第四十六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四十七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四十八条 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 第四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 第五十条 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第五十一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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