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退出现役:

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经考核不称职又不宜作其他安排的;

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

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要退出现役的。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