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四十三条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 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 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 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