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第三条 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第五条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六条 军官符合本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七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