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