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