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第八条 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十条 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的保险范围。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并可以约定延长合同期限和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担保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