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

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