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六条 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第八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 第十条 适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