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适任证书编号;
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
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
限制项目;
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60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65周岁生日。
适任证书编号;
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
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
限制项目;
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60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65周岁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