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
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
一等适任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二等适任证书: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三等适任证书: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无限航区(含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含近岸航区)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为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适任证书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统称为甲板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统称为轮机部船员。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为无线电人员。
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GMDSS通用操作员。
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GMDSS限用操作员;
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