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