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目录 第一条